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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皇池/課綱「微調」中的《開羅宣言》
2014-1-20 自由時報
姜皇池/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在 《一九八四年》一書中提及:「誰控制現在就控制過去」(He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),而看到教育部要「微調」臺灣史,「新」教科書當代臺灣部分將說明《開羅宣言》與臺灣國際法地位確定之過程等等,論者指此為「矮化台灣主體,讓 『大中國』、『大一統史觀』重新復辟」,而政府更千方百計以《開羅宣言》確定臺灣法律地位,除總統、「國史館」(!)強調條約論外,外交部則印發《開羅宣 言的國際法意義》宣傳摺頁,相繼宣揚,對此滔滔,如鯁在喉。 國際法下,特定國際文件是否為條約,不能單純由名稱判斷,稱宣言但確為國際條約 者,固不乏其例;但不容否認,絕大部分稱宣言之國際文書,均不該當國際法意義之條約。實踐上,不論當事方間所使用文件名稱為何,決定係爭國際文件法律效力 之關鍵,繫於當事方間是否有意創設受國際法拘束之義務。 《開羅宣言》並非條約 至 於條約種類繁雜,單從文件名稱無從認定締約方有無創設法律拘束力之意願,故學說與實踐例示部分事項作為判斷參考,此間包括:文件之稱謂與用語、文件之內 容、締結時之客觀環境(包括締約時之情狀、當事方之後續行為或相關談判人士之發言)。以此檢視《開羅宣言》,則不難發現: 第一、姑不論會議 三方並未在文件上簽署之法律意涵,慣例上若要做成具法律拘束力文件,當會選擇正式名稱,然在眾多可選擇名稱中,《開羅宣言》排除條約、公約或協定等正式名 稱,而使用非正式之宣言,不難推斷與會者應較無產生法律拘束力之主觀意願,特別是《開羅宣言》中提及部分領土之處置問題,如此重大領土主權議題,在以和平 手段處理(如買賣或交換)時,當以條約或協定規範;而若因戰爭手段產生,則亦必然以戰後之和平條約或協定處理。 第二、就用語方面,《開羅宣 言》使用:「發表集體聲明如下」(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),此與欲產生拘束力之「爰議定條款如下」(Have agreed as follows)截然有別。又最後確認部分,一般產生法律拘束力文件用語是「謹簽字於本公約,以昭信守」;但《開羅宣言》不僅三國領袖未予簽署,且結語作 「基於以上各項目的,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,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」云云;綜觀通篇文字亦非以法律模式,如以條款項目等條文呈現, 在在使《開羅宣言》用語較像戰時宣傳文件,而非法律文件,誠難輕言有產生法律拘束力之意涵。 第三、相關國家之後續解釋與實踐:中國政府確實 一再宣稱《開羅宣言》是條約,但該文件另外兩造之英國與美國,則不如此認定。一九五五年英國外相「艾登」(Anthony Eden)正式書面陳述《開羅宣言》僅是「意向聲明」(a statement of intent);至於美國國務卿「杜樂斯」(John Dulles)同樣否定《開羅宣言》是條約。一九五○年代,美國向聯合國秘書處登錄條約時,僅登錄《日本降伏文書》,剔除《開羅宣言》,更證明美國亦不認 為《開羅宣言》是有法律拘束力文件。 謊言重複千遍仍是謊言 執 政者與北京政權相一致,一再宣傳《開羅宣言》條約論,強調中國藉此取得臺灣領土主權,現今又要將之置入教科書,排擠不同思維,以如此背棄基本的法律與史實 「教化」後代,不免讓人想到納粹德國宣傳部長戈培爾的:「如果你的謊言範圍夠大,並且不斷重複,人民最終會開始相信它」。 在撥亂反正的口號下,在瀰漫中國塵霾的空氣中,不知往日高喊蔣總統萬歲、萬歲、萬萬歲的歲月,是否又將君臨臺灣? |
學長 陳隆志 先生 講得夠清楚了。
近日馬氏政府大張旗鼓紀念「開羅宣言七十週年」,馬英九說開羅宣言是「條約」,台灣屬於中華民國,引起紛爭。針對此,我們以國際法的觀點,由《馬關條約》談起。
馬關條約
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,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,將台灣與澎湖「永久割讓」給日本。依據當時的國際法,這是有效的領土轉讓,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,直到一九五二年《舊金山對日和約》生效,日本正式放棄台澎(除非另有註明,台灣包括澎湖)。
開羅宣言
基於軍事的考慮,美、英、中三國領袖於一九四三年在開羅會談發表開羅宣言,表示戰後台灣、澎湖應歸還中國的意圖(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重申此意。)開羅宣言是戰時三盟國片面的聲明(有專家認為只是「新聞公報」),根本不是「條約」,沒有經過條約簽訂與批准。
二次大戰後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
一 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投降,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的軍隊「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」,並不是將主權交給中國,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。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成立,蔣介石逃亡到當時仍屬日本領土的台灣,開始長達三十八年外來流亡政權非法的戒嚴軍事統治。
舊金山對日和約
一個戰爭的正式結束,國際法以和平條約(和約)界定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關係,明白規定戰敗國領土的割讓,劃定戰敗國領土國界。一九五一年九月簽署、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,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,最根本、最有權威效力的國際條約。
根 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、主張,但並沒有明定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;一九五一年當時的兩個中國--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--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。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,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,應在適當的時機,依聯合國憲 章的宗旨及「和平解決」與「人民自決」的原則決定之。
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,舊金山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四十七個同盟國簽署,戰敗國日本也簽署,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、澎湖。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。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國共兩黨一直避免提到舊金山對日和約。
舊金山和約所造成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」的情況,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。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、澎湖,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。
過去地位未定的台灣 已進化為一個國家
在 日本放棄後的台灣,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。隨著時間的經過,國內外情勢的演變,民主化與本土化的轉型,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「人民 自決」,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,發展獨特的經濟、社會與文化制度,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。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—人民、領土、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 能。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。
六十一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,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「未定」。但六十一年後的今日,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,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,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「未定」變為「已定」,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。
(作者陳隆志/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,他的國際法英文教科書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由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
30-40幾年前曾經 兩次到過春帆樓的講和紀念館。
當時冷冷清清的,場景比較像是 下面舊的照片。靠天花板 上頭還有條約的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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